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乙○○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原 告 甲○○
原 告 庚○○
被 告 郁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返還勞工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1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並應於辯論期日前提出原告受僱於
被告期間之每月薪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