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勞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乙○○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原   告 甲○○
原   告 庚○○
被   告 郁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返還勞工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1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並應於辯論期日前提出原告受僱於
被告期間之每月薪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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