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50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慈閔
陳高章 被告特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田岡平 被告 田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玖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5、27、29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9萬7,71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9至11頁)。嗣於民國111年4月26日具狀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59萬7,714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55至57頁)。查原告所為上開變更請求金額部分,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特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鴻公司)前邀同被告田岡平、田清文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款項,並約定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借款期間,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1.845%)。被告特鴻公司應按月攤還本金並計付利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各該借款得視為全部到期,且被告特鴻公司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按上開借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收違約金。惟被告特鴻公司各自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日期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金、利息,屢經催討均未獲還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特鴻公司仍積欠原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本金共計359萬7,71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田岡平、田清文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59萬7,714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
、變更借據契約、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33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特鴻公司積欠原告上開借款債務未為清償,而被告田岡平、田清文為連帶保證人,揆諸前揭法條及裁判意旨,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律廷附表一: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計息期間週年利率1142萬8,561元自民國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自民國111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109萬7,726元自民國111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自民國111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107萬1,427元自民國111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附表二: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計息期間週年利率1142萬8,561元自民國110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自民國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109萬7,726元自民國110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自民國111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107萬1,427元自民國110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自民國111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附表三:
編號借款金額(新臺幣)借款期間欠款起算日期1200萬元106年9月7日至112年9月7日110年12月7日2150萬元106年10月2日至112年9月13日110年12月2日3150萬元106年9月13日至112年9月13日11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