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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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427號
原 告 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仁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