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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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18號
法定代理人丁予康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伍**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
㈡原告應依上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記載之所有權人姓名,具狀更正本件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地址等基本資料。
三、原告並應說明被代位人即債務人 伍名婕 之應繼分比例,俾核定裁判費。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勁丞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1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為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1。
2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為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1。
3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為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1。
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為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1。
5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房屋,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