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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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18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丁予康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伍**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

㈡原告應依上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記載之所有權人姓名,具狀更正本件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地址等基本資料。

三、原告並應說明被代位人即債務人 伍名婕 之應繼分比例,俾核定裁判費。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勁丞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1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為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1。

2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為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1。

3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為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1。

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為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1。

5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房屋,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1/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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