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515號
原告 陳諺萭
被告 劉善銘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民國112年5月31日112年度附民字第68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理由並添具繕本1件,且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提起上訴時應按不服程度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同時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