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豐智易字第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俊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9437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豐智簡字第1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俊辰經檢察官以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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