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其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又裁定若有誤寫誤繕,參照上開解釋,亦得以裁定更正之,自屬當然。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