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3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甲○○國民身份證乙張(係95年12月4日補發之身分證),雖為被告所有,但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非因犯罪所生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4條、第47條第1項、第4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載明理由及附繕本1份),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