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588號聲請人 陳幸蔚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林麗美 (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市○○里○鄰○○○○號)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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