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洪章縣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 律師被告 簡平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原告,及請求被告容忍原告設置管線設施,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內表明其請求返還土地、設置管線之範圍,及原告因提起本件訴訟所能獲得之客觀利益,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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