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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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68號原告 李雅雲 被告 陳正義
首立工程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送達之郵務機關因於103年9月3日送達時,在原告住所地未會晤原告,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依法該寄存送達於103年9月13日發生效力,至103年9月18日屆滿。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