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有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9號原告 錢秀珍 被告 顏靖芳
顏靖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7,930元,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9月25日當庭命原告應3日內補正,有本院10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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