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長庚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105年8月3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82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5年6月9日,業經法務部以104年7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