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33號原告 李文中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 吳金德 (即興榮工業社)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9,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