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450號債權人王 陳美月 債務人 黃暐翔黃弘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5450號│├──┬──────┬───────┬──────┬───────┤│編號│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新臺幣)│││├──┼──────┼───────┼──────┼───────┤│001│95年3月15日│10,000元│96年11月20日│CH006170│├──┼──────┼───────┼──────┼───────┤│002│95年3月15日│10,000元│96年12月20日│CH006171│├──┼──────┼───────┼──────┼───────┤│003│95年3月15日│10,000元│97年1月20日│CH006172│├──┼──────┼───────┼──────┼───────┤│004│95年3月15日│10,000元│97年2月20日│CH006173│├──┼──────┼───────┼──────┼───────┤│005│95年3月15日│10,000元│97年3月20日│CH006174│├──┼──────┼───────┼──────┼───────┤│006│95年3月15日│10,000元│97年4月20日│CH006175│├──┼──────┼───────┼──────┼───────┤│007│95年3月15日│10,000元│97年6月20日│CH122602│├──┼──────┼───────┼──────┼───────┤│008│95年3月15日│10,000元│97年7月20日│CH122603│├──┼──────┼───────┼──────┼───────┤│009│95年3月15日│10,000元│97年8月20日│CH122604│├──┼──────┼───────┼──────┼───────┤│010│95年3月15日│10,000元│97年9月20日│CH122605│├──┼──────┼───────┼──────┼───────┤│011│95年3月15日│10,000元│97年10月20日│CH122606│├──┼──────┼───────┼──────┼───────┤│012│95年3月15日│10,000元│97年11月20日│CH122607│├──┼──────┼───────┼──────┼───────┤│013│95年3月15日│10,000元│97年12月20日│CH122608│├──┼──────┼───────┼──────┼───────┤│014│95年3月15日│10,000元│98年1月20日│CH122609│├──┼──────┼───────┼──────┼───────┤│015│95年3月15日│10,000元│98年2月20日│CH122610│├──┼──────┼───────┼──────┼───────┤│016│95年3月15日│10,000元│98年3月20日│CH122611│├──┼──────┼───────┼──────┼───────┤│017│95年3月15日│10,000元│98年4月20日│CH122612│├──┼──────┼───────┼──────┼───────┤│018│95年3月15日│10,000元│98年5月20日│CH122613│├──┼──────┼───────┼──────┼───────┤│019│95年3月15日│10,000元│98年6月20日│CH122614│├──┼──────┼───────┼──────┼───────┤│020│95年3月15日│10,000元│98年7月20日│CH122615│├──┼──────┼───────┼──────┼───────┤│021│95年3月15日│8,000元│98年8月20日│CH12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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