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15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俊廷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8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