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07號原告 黃坤和 被告禾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寶 上列原告黃坤和與被告禾源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