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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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1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朝宗
徐朝蔭 王水慶 王朝棟 徐朝曆 王水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1619號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18,844元【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上訴利益為702,408元(計算式:1123×3108×226/1123=702,408);金錢給付部分上訴利益為816,436元。合計1,518,84
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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