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17號原告 陳福榮 訴訟代理人 楊明山 律師複代理人 許舒凱 律師被告內政部消防署臺中港務消防隊法定代理人 朱仁和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 律師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