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1號原告 陳萬發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被告 鄭鈺 璋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行、第4頁倒數第6行、第8頁第10行、第9頁第21行、第11頁第10行及第13頁第11欄中關於「鄭鈺墇」之記載,應更正為「 鄭鈺璋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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