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4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斯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碧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吳碧瑛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聲明事項似為請求將來給付,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明事項,聲請人於同年6月7日具狀請求變更訴訟程序,核與應補正事項不符,與逾期仍未補正同視,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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