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2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徐國良 被告即反訴原告 黃秋菊 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 律師訴訟代理人 余宗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7月2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