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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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29號原告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素瑩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韋利 律師
曾瓊瑤 律師
參加人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守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 律師
朱淑娟 律師 陳正男 律師複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被告龍隆無塵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龍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複代理人 吳幸怡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0年6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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