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7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732號

原告 施佳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 乙慈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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