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59號
原   告  張志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隆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9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並提出:①被告陳隆菖暨其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劉曉媚 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行
車執照、③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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