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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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532號
原 告 瑞祥龍邸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熊飛龍
被 告 蔡昕辰 即 蔡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二月二
日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九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
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五
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秋燕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