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39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熊廷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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