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128號
法定代理人  黃仁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呈林印刷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
於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2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欠新臺幣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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