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498號
上 訴 人 健成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
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2,531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