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小字第8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投小字第8號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陳國利
訴訟代理人  陳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
銀行)請領信用卡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第22條第1、2項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9.89%計算,持卡人
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
至民國96年2月10日止,尚積欠消費本金新台幣(下同)
17,443元未給付,而萬泰銀行已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
,原告 爰依 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以:伊願意清償等語置辯。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約定條款、還款交易明細表、讓與公告、債權讓與證明
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且為原告所不爭執
,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及債
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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