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702號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被 告 蔣瀚云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蔣瀚云(原名 蔣友風 )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蔣瀚云(原名 蔣友鳳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