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1年度東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小字第2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虹語
       張忠正
被   告  温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住所地係雲林縣麥寮
鄉新吉村新吉37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謄
本附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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