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九六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竊車恐嚇)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執行羈押,期間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七日,共計四十三日)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官洽借發監執行他案(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一年),嗣因執行期滿,而由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以被告甲○○所涉者為連續竊車恐嚇取財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認有羈押必要,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執行羈押(九十年九月十四起至同年十月三十日止,共計四十七日),嗣並自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顏世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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