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九0五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0‧六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凌晨五時五分許,在國道一號公路一五七公里南向處台中縣后里鄉轄內,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0‧六公克)。因被告甲○○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已為不起訴處分,上述安非他命係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0‧六公克),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