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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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原告 賴姳勲 法定代理人 賴曾玉滿 被告 陳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關於「 賴銘勳 」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姳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