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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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號原告立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鈴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被告 羅文澤
許素卿 袁茂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宸 和律師
張必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3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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