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147號債權人 張家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蔡月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債權人究為「 荔佳誠 工程行」或自然人「
張家榮」?若為前者,應具狀更正並補正合法法定代理人資料;若為後者,應提出原因事實釋明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