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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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366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959號卷宗,並未經當事人同意,亦未提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釋明,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自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6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難認其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故其聲請閱覽卷宗,不應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妤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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