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產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53號原告 覃麗麗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
王瑩婷 律師 郭鐙之 律師被告 張賽心
覃岱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 律師上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易哲 律師被告 覃傑鳴 住臺北市○○○路○段○○○巷○○弄○○○號
覃莉蔚 住臺北市○○○路○段○○○號5樓之2
居臺北市○○○路○○巷○○號2樓上四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被告 覃傑生 住臺北市○○○路○段○○○號5樓之2
居2395MelvilleDrive,SanMarino
,CA91108,USA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產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87萬2,904元,尚不足86萬9,904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依期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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