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再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19號再審原告 張金里 訴訟代理人 陳榮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董振楨 、廣聖醫院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8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