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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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255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宥丞環保有限公司、 林立欣 、 蔡淯柔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宥丞環保有限公司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林立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