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86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被告丹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丹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戊○○被告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丹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丙○○、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丹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丙○○、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4,145,14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8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87,5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