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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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五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K受刑人甲○○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使載│有得││南│等│台││││││││公不│期易│61│投│4│中│上1│││││5││務實│徒科││地│偵2│高│1│87│同│上│87│執6││員罪│刑罰││檢│2│分│訴4│││││8││登│三金││署││院│││││││││月│││││││││││├──┼──┼────┼──┼─────┼─┼───┼────┼─┼───┼────┼───┤│共登│有得│3│南│等│台││││││││同載│期易│及│投│4│中│上1│││││5││使不│徒科│4│地│偵2│高│1│87│同│上│87│執6││公實│刑罰││檢│2│分│訴4│││││8││務罪│六金││署││院││││││││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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