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32號聲請人 林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林貽先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林貽先(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貽先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101年1月10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爰依法聲請准予為死亡宣告。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與關係人即失蹤人之子女 林婉儀林婉屏 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親屬附表、戶籍謄本、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且經本院職權調取失蹤人死亡或治喪殯葬資料、勞健保資料、入出境紀錄查核屬實,堪信失蹤人係於101年1月10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又失蹤人林貽先為35年5月8日出生,自101年1月10日失蹤計至108年1月10日止,失蹤屆滿7年,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宛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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