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22號聲請人 王炤雲 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王湘雲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王湘雲(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57年7月18日遷往美國前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湘雲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聲請人同父異母之姐,其於53年7月18日遷出美國後,與家人幾無聯絡,最後一次與家人聯絡為95年1月間,迄今音訊全無,爰依法聲請准予為死亡宣告。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失蹤人前案紀錄表、入出境紀錄、勞健保資料查核無訛,且經證人即失蹤人胞弟 王文炳 到庭證述屬實(本院109年5月15日訊問筆錄參照),堪信失蹤人係於95年1月間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又失蹤人於30年5月23日出生,僅知其於95年1月間失蹤,而不知其失蹤之日,類推適用民法第1
24條第2項規定,推定其於95年1月15日失蹤,則算至102年1月15日,失蹤屆滿7年,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