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三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貳仟壹佰
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壹仟壹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