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21號聲請人 盧燕燕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韶華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相對人韶華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向法院選任清算人,如有,一併更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21號聲請人 盧燕燕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韶華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相對人韶華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向法院選任清算人,如有,一併更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