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7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7041號聲請人 黃勝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獻堂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