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3號
101年度訴字第5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奮
吳嘉鴻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洪瑋嬬法官林大鈞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