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小字第51號
原 告 陳貞懿
被 告 建佑醫療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培琳
訴訟代理人 李心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秀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小字第51號
原 告 陳貞懿
被 告 建佑醫療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培琳
訴訟代理人 李心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秀珍